工效挂钩企业动用以前年度结余工资,是否需要报主管税务局审批,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原规定国税发[1998]86号文件《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注:已失效)中规定:“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工资薪金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082号)规定:…取消该项审批后,各级税务机关不再参与审批工效挂钩方案。但应做好以下管理工作:1、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并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工效挂钩工资申报扣除。2、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工效挂钩工资加强审核检查。重点是:(1)纳税人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是否符合“两个低于”原则;(2)是否在效益工资总额范围内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扣除;(3)是否将提取的效益工资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部分、未发放的部分或者改变用途的部分申报扣除;(4)对以企业集团名义审批的工效挂钩方案,应对每个独立纳税人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的原则进行审核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贵公司动用以前年度结余工资,企业应按规定报送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工作需要的(国税发[2004]第082号中的相关规定)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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